员工未提出休年休假=放弃?

发布日期:2018-03-06 15:02   作者:admin    点击:

     小刘在某科技公司从事硬件工程师工作已达四年。今年下半年,小刘向公司提出辞职时,以2016年公司未安排他休年休假为由,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。公司人事却告诉他说:不是公司不让你休,而是你自己从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,我们怎么知道你什么时候想休啊?所以,是你自己放弃休假,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。小刘有点不服,但想想自己去年因为工作繁忙,的确是没有提交过休假申请,难道去年的年休假就这样浪费了?

    其实不是这样的。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”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(人社部令〔2008〕1号)第九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年休假;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,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。”

    也就是说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,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。在实践中,一般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,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,兼顾劳动者意愿,根据需要统筹安排,何时安排、何时批准的主动权由用人单位掌握;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十条还规定: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,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,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”因此,企业首先要有统筹安排,在此前提下员工本人书面提出放弃的,企业才可以免除支付员工应休未休年假补偿的义务,否则就要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支付日工资收入的300%作为报酬(正常日工资之外另支付200%)。

     因此,小刘去年因为工作原因忘记提交休假申请,但并没有主动提出放弃休假,就不能免除公司统筹安排小刘休假的义务。当然,对于员工本人来说,应该结合自身休假需求和工作需要,早点和单位协商;只有公司和员工都统筹好工作需要和个人休假意愿的关系,才能让年休假起到它应有的作用,做到真正的“双赢”。